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15045807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44 期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88、89、92 條(114.12.26)
要 旨:令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全文內容:自本令發布日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即 P2P 平臺業者)為出借人
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
轉者(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該 P2P 平臺業者為所得稅
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
應依同法第 88 條、第 89 條及第 92 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
發扣(免)繳憑單;該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