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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地方自我防護及災害應變量能 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6-08-07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昨(六)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及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韌性。

行政院說明,草案第2條及第3條增列海嘯及堰塞湖災害,並定明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農業部。並增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的中央機關,就其掌理的業務或事務擬訂的計畫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類型,明確該計畫擬訂的依據及備查程序。

行政院指出,行政院原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草案第9條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草案第7條之1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草案第26條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草案第14條之1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並將志工及民間團體納入體系。草案第58條之1增訂可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及協作中心相關業務,落實推動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及機關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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