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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毒駕刑度並沒收車輛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6-06-12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昨(十一)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提高毒駕行為之刑度及罰金刑,並增訂有關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

行政院表示,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且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草案提高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毒駕行為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分別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亦針對毒駕加重結果犯及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提高刑度及罰金刑,以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遏阻是類犯罪行為。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行為人使用動力交通工具為酒駕、毒駕行為,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將車輛任意提供予服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應有特別規定沒收行為人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之必要,以杜絕交通事故再度發生之風險,並達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另審酌剝奪人民財產權,應基於保護人民生命及身體重大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沒收範圍宜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犯,始有適用。

綜上,草案參酌刑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定明沒收之情形、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處理方式,及準用刑法第38條之2、第38條之3及第40條第3項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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