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明定申辦資格、財富管理業務範圍以及高資產客戶資格條件、後續覆審及定期評估程序,提升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規模及保險業競爭力,並深化金融業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的效益。
金管會指出,為確保壽險業者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具足夠財、業務及風險管理能力,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7點修正原資本適足率、法令遵循條件,並新增風險管理、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二項條件,另刪除信用評等條件,鼓勵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了金融監理規範一致性考量,配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規定,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點將客戶對象名稱由「高淨值客戶」修正為「高資產客戶」,也明定壽險業財富管理業務範圍,為壽險業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或合作通路對高資產客戶銷售保險商品,及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推介其他金融特許事業的金融商品、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服務。另為增加高資產客戶資金運用靈活性及提升金融業競爭力,此次修正也開放已申請為壽險業高資產客戶者,得以其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為擔保,向銀行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
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業合作銀行通路得對高資產客戶銷售保險商品,為金融監理規範一致性以及推動財富管理業務發展等考量,新增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明定高資產客戶資格條件、後續覆審及定期評估程序,高資產客戶資格條件為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符合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或於該壽險業當年度年繳化保險費達等值五百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一億元以上資產的財力聲明書。此外,參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規範及考量辦理本業務之業務人員專業能力宜由保險業自行管理要求,同事項第6點刪除原訂壽險業應設立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以及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須具備一定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