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公告文號:農輔字第 1110023360A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4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發布,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基於歐洲商會反映現行部分機關之行政程序對於英文證件仍要求中文譯本,似與雙語
政策推動方向不符,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農民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得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請領
農民退休儲金。故條文所稱資訊系統之回復紀錄時間,係指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
間,爰酌修文字,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並簡化請領程序,對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檢附之英文
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須按月將提繳農會數之統計表,送交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彙
整,爰配合修正文字,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第 20 條 農民依本條例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
具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書,交由農保最後投保之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其
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
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農民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申請。農民
最後投保之農會經農民同意,可代為於服務平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
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 23 條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應填
具農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交由農民農保最後投保之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但
已完成死亡登記者,免附。
二、遺屬與農民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相當證明。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
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
務平臺線上申請。農民最後投保之農會經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同意,
可代為於服務平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
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第 25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
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
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第 29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
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
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農會數、人數、金額統計表。
二、農民退休儲金核發統計表。
三、農民退休儲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32 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