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科學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4/929
中央研究院公告「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修正草案
2025-01-15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公告文號:秘書字第 1131201675 號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7764 號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央研究院(下稱本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下稱本規則)於 24 年 9  月 8  日訂定
,最近一次修正為 105  年 4  月 16 日。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選舉院
長候選人為評議會掌理之重要事項,因選舉院長尚須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便提出院
長候選人推薦名單,供評議會進行投票選舉,與一般議案討論議決程序並不相同,爰
本院另訂有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下稱院長遴選辦法)。本次修正係將本規則中
有關院長遴選規定予以刪除,改移列至院長遴選辦法。另併同新增評議會組織及刪除
特別決議等規定,以完備法制。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將評議會之組織成員予以載明。(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規則中有關院長遴選規定改移列至院長遴選辦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
    四條。
三、因本院評議會掌理議定本院學術發展相關政策及計畫,並未規定須經評議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特別決議,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
四、新增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另定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條)


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
           聘任評議員組織之。
           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
           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均應於評議會會議列席。

第 3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評議會會議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
           議員,視為親自出席。
           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 4 條    評議會之議案得由評議員二人以上連署提出。會議期間評議員臨時提出議
           案,須經五人以上連署。
           議案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程,由執行長於二週前分
           寄各評議員。

第 5 條    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 6 條    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
           時僅能代表一人。

第 7 條    議案之通過,應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主席得投票決定之。

第 8 條    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4/929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