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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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第 26 條附件一修正草案
2023-12-01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公告文號:核計字第 1120018162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2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六條附件
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發
布施行。茲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原「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以及依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經商字第一○四○二四二五二九○號函、行政院
主計總處函頒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指引」,分別修正本準則第
二條,明定第二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以及修正本準則第二十六條附件一「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爰擬具「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第 2 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
           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
           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除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採曆
           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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