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141015135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10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
,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部分條文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
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將離島旅客隨身攜出離
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自用酒類免稅數量由一公升修正為一點五公升。
第 19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
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
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
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
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
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