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經濟部預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所稱「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第2條)
(二)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調解事件之申請得補正之事由,以及不予受理之事由。(第5-1條、第5-2條)
(三)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許可或依職權通知參加調解程序;又,經當事人兩造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第10-1條、第13條)
(四)增訂調解委員得經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解,並明訂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依職權終結調解程序之依據。(第12條)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參考資料:預告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113年(西元2024年)10月16日發布,113年10月16日更新,https://www.tipo.gov.tw/tw/cp-86-981922-514b6-1.html
作者:繆宗祐/王惠玲
惇安智財快訊 第 25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