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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最高可處 1000 萬元罰鍰 行政院通過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6-05-08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昨(七)日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上限為一千萬元,若致災、重傷或死亡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說明,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草案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同步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草案第36條第1項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而受處罰的行為人修正提高罰鍰上限為一千萬元,又考量各地保管場地的設置情形及行為人違法情節有所不同,宜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裁量的空間,故將沒入處分規定修正為「得沒入」。

行政院指出,考量實務上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案件中有意圖營利行為者,常以販售土石及利用遺留坑洞作為獲取其他不法利益的途徑,因其惡行嚴重且違法場址規模較為龐大,對自然環境破壞更甚且產生較高公共安全風險,可非難性高,實有課予刑罰以遏止違法。草案第36條第3項定明意圖營利,有同條第1項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釀成災害、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犯等不同情境,同條第4項規定,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對於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草案第36條第5項規定查處機關裁罰時,得當場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立即阻斷違法持續擴大,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此外,同條第6項增訂整復使用的物料及實施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嚴禁使用廢棄物,若屆期未依規定整復者,處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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