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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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洪孟楷等 17 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5-03-20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859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洪孟楷
          黃健豪
          許宇甄
          王鴻薇
          游  顥
          廖偉翔
          羅廷瑋
連 署 人:顏寬恒
          賴士葆
          楊瓊瓔
          李彥秀
          林倩綺
          馬文君
          涂權吉
          翁曉玲
          羅明才
          吳宗憲
案    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許宇甄、王鴻薇、游顥、廖偉翔、羅廷瑋等17
          人,有鑑於台灣高齡人口已達 415.8  萬人,占總人口的 17.8%;而其中
          80  歲以上之人口占總人口數之比例亦達 91 萬人。高齡人口漸增,導致
          照顧需求大幅提升,惟長期照顧服務屬勞動密集性質,而勞動條件低落、
          人員流動率高,始終為國內長照產業之困境。隨全球缺工、國際搶工之趨
          勢發展,未來我國亦會面臨難以引進移工之危機。長期而言,恐造成長照
          人力短缺、勞動強度加重之窘境。為因應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並提高
          照顧服務員參與社服看護之意願,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草案」,依據照顧服務員所具能力予以分級,設定對應之目標與職業
          位階,並訂定優秀長照人員之獎勵法源,以逐漸建立國人尊重專業及重視
          照顧工作之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8 條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
           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
           、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並採分級進階之方式辦理
           。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
           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人員表現優良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
           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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