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859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洪孟楷
黃健豪
許宇甄
王鴻薇
游 顥
廖偉翔
羅廷瑋
連 署 人:顏寬恒
賴士葆
楊瓊瓔
李彥秀
林倩綺
馬文君
涂權吉
翁曉玲
羅明才
吳宗憲
案 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許宇甄、王鴻薇、游顥、廖偉翔、羅廷瑋等17
人,有鑑於台灣高齡人口已達 415.8 萬人,占總人口的 17.8%;而其中
80 歲以上之人口占總人口數之比例亦達 91 萬人。高齡人口漸增,導致
照顧需求大幅提升,惟長期照顧服務屬勞動密集性質,而勞動條件低落、
人員流動率高,始終為國內長照產業之困境。隨全球缺工、國際搶工之趨
勢發展,未來我國亦會面臨難以引進移工之危機。長期而言,恐造成長照
人力短缺、勞動強度加重之窘境。為因應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並提高
照顧服務員參與社服看護之意願,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草案」,依據照顧服務員所具能力予以分級,設定對應之目標與職業
位階,並訂定優秀長照人員之獎勵法源,以逐漸建立國人尊重專業及重視
照顧工作之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8 條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
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
、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並採分級進階之方式辦理
。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
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人員表現優良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
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