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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唱既有著作且具原創性 屬於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源編輯室/ 2026-07-09 [ 評論數 0 篇]
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該法所保護之著作,按同法第10條本文規定,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自行清唱之旋律,如屬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可能屬同法第7條之1第1項之表演而受保護。

智慧局說明,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另外享有著作權,因此,如將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者,就該另為創作之部分,享有獨立之「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惟按同法第28條本文規定,改作者如未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將他人著作另為「改作」,仍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尚不得以不知著作財產權人而主張免除法律責任,僅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

智慧局另行指出,關於人工智慧的創作,大致可分為「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人工智慧獨立創作」兩種,前者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按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原則上著作權由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後者並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人工智慧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人工智慧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此外,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6月29日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函釋,「南無阿彌陀佛」佛號,應屬簡短之名詞或標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佛教經文本身,多因由來已久而成為公共財,因此無論是「南無阿彌陀佛」或是佛教經文皆可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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