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共電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62 號 委員提案第 2875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吳思瑤
連 署 人:陳亭妃
蔡易餘
劉櫂豪
吳玉琴
吳琪銘
賴惠員
邱泰源
羅致政
陳明文
范 雲
郭國文
賴品妤
王美惠
蘇巧慧
劉世芳
邱議瑩
鄭運鵬
陳秀寶
何欣純
賴瑞隆
莊競程
張廖萬堅
林楚茵
張宏陸
陳 瑩
林宜瑾
案 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 27 人,有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於八十六年六月公
布施行,期間雖歷經四次修正,惟未曾有全面性檢討,查現行對於公視基
金會董監事會之組成結構及職權範圍、經費來源、問責等規範,均無法符
合國內對公共媒體之期待,不僅缺乏具備數位匯流時代願景,且無法符合
國內對公共媒體期待與國際傳播產業發展潮流,實有通盤檢討並力求周延
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 明:一、數位匯流對傳統媒體已產生革命性衝擊,為符合科技潮流及社會期待
,爰修正立法目的,以公共目的提供傳播內容服務,提升多元創新內
容,促進文化平權,守護公民利益,健全公民社會,並以符合數位需
求之內容。再者,公共電視為我國國際文化價值輸出之最佳平臺,應
善用我國之民主優勢,透過公共媒體進行國際傳播,形成台灣與國際
間之交流渠道,形塑台灣品牌形象,進而輸出國家文化及價值,同時
建構我國國際話語權。
二、為推動我國公共媒體之長期發展需要,確保其經費收入來源之穩定,
增修其取得經費之來源,並解除政府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
金會營運及捐助經費須逐年遞減之限制,由政府依其業務運作需求及
年度工作計畫,檢討編列。
三、為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以因應公共服務需求,靈活調整營運方針
,修正董事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納入員工代表董事。
四、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事、監事換屆審查,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
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刻意杯葛情況一再發生,然公共電視第 6
屆董監事已於 2019 年 9 月任滿,迄今仍未完成改選,使得公視董
事會空轉多時,侵蝕台灣媒體少見公共價值,已面臨立即進行檢討之
迫切需要。為使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程序趨於合理,參酌我國對於同
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平交易委
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須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均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
意即為通過,爰修定董、監事評選同意門檻為全體審查委員的二分之
一,以明確規範董、監事選任之計算基礎並予合理門檻。
五、明定審查委員會成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
人員及現任董事、監事,同時明定委員不能親自出席之處理方式及其
限制,俾維護公共電視媒體營運自主。
六、為落實公開透明原則,以確保公共媒體之健全發展,明訂公視基金會
董事、監事之審查選任過程應作成紀錄並予公開。
第 1 條 為建立公共電視傳播制度,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
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
及公民社會發展,並向國際傳播我國之文化與價值,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
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
民法、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董事、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非員工代表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全體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員工代表董事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
院院長聘任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及現
任公視基金會董事、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審查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
席會議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授權範圍。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方式由審議委員會決
議定之。
行政院為第二項第二款之提名時,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人數應占提名之董
事、監事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及選任董事、監事時,應考量專業、性別及族群之
代表性,董事、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通訊傳播、企管行銷、資訊科技
、國際事務、財務會計或法律等相關學識經驗。
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
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 28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
五、營運之收入。
六、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七、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核撥,政府應就公視基金會之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
,檢討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