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公告文號:鐵博籌字第 1143002996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21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為落實博物館管理及設施維護成本之需要,秉持推展鐵道文化
及博物館資源公共性之使命,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擬具「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
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場地設施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場地設施使用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檢討及修正時機。(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範圍內供借用之室內空間設
施。
第 3 條 本館提供申請園區之場地設施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