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衛生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5/298
衛生福利部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 3 條條文附表一、第 5 條條文附表四修正草案
2024-12-13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 1131303066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23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
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阿納寧等三十二種農藥一百項殘留容許量;刪除二‧四地等二種農藥六項
    殘留容許量;及配合敘明部分作物類別之排除作物品項。(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
    一)
二、增列「普硫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修正規定第五條附表四)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5/298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