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表示,為強化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提供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組建運動團隊之經營與用人彈性並落實性平政策、厚植運動員工會團體能量以健全我國運動產業體質等目標,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為具體落實性別平等原則,新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範國營事業在組建運動團隊時應維持性別平衡。同時,為強化支持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新修條例除明定積極輔導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的成立外,也明確揭示應訂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獎補助辦法的法源依據,充分展現政府給予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更為積極的輔導及協助。
此外,新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為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給予球員安全之競技環境,並回應國人之期待,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予以重罰,並將假球重罰條款適用範圍擴大到台灣運彩未開盤的運動賽事,如職業運動賽事及企業聯賽等,深化強化防賭機制,補足未納入運彩投注標的重要運動賽事的防賭缺口,進而保障運動產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