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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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法源編輯室/ 2026-05-06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昨(五)日發布解釋令,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的公有房地,符合規定者,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財政部11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號令規定,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的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指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核釋政府機關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的「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至於各機關所屬公營公司配合上開政策,使用機關管有的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經教育部表示,該等公營公司亦視為政府機關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的主體,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的公有房地,符合首揭規定的一定要件免徵房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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