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片提供者控告 Google 在巴西經營的社群網站 Okrut 中有部分社群販賣未被授權的教育影片,因此要求 Google 移除連結並支付損害賠償。據該影片提供者稱,Google 收到警告信後並未移除侵權頁面之連結,而 Googl e則指該信件中未提供侵權頁面的 URL。巴西米那斯吉拉斯州(Minas Gerais)上訴法院判決,Google 應支付由專家決定金額、或在前述不可行的狀況下依巴西著作權法 103 條(賠償金額為侵權物之販售所得)計算的損害賠償並移除侵權頁面。
Google 對前述判決不服而提出特別上訴,主張本案中應以主觀責任(subjective liability)標準來判斷是否侵權,而 Google 未有任何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巴西最高法院於 2015 年 5 月 13 日作出判決(判決內容於 2015 年 8 月 5 日公開),指出雖然網際網路公民權力法案(Marco Civil da Internet)在事實發生當時仍未生效,惟仍應以符合該法案意旨作成本案判決為佳,故確認本案採主觀責任標準,另因本案不受該法案規範,應依照巴西著作權法案第 102 及 104 條*判斷是否侵權,而 Google 未有前述法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此外,Okrut 的商業模式與 Pirate Bay 或 Napster 等幫助侵權的網站不同,其可作為合法或非法行為的工具,且該社群網路並未就檔案交換或下載收費。根據前述理由,Google 並無侵權而毋須負擔賠償責任,但仍須將原告提供 URL 的侵權頁面移除。
*巴西著作權法第 102 條:任何作品被不正當地重製、公開或以任何方式使用的權利擁有者,可要求取得重製品或原件、或公開之停止,不受其可能獲得之賠償的影響。
巴西著作權法第 104 條:任何人為販售或獲取直接或非直接所得、利益或利潤予本身或他人之目的,銷售、展示出售、接受並隱匿、取得、散佈、保存或使用不正當地重製的作品或錄音製品,應與侵權者負前述法條中規範的相同責任;若該重製係於海外進行,進口者與散佈者應負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Civil Marco Internet–The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provides guidance on liability of ISP in ca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y Gabriel Leonardos. September 15, 2015. Kasznar Leonardos’ Newsletter.
作者:姚嘉瑜/梁祐銓
惇安智財快訊 第 3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