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檢制 字第 1150600160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42 期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110.01.20)
銀行法 第 45 條(112.06.28)
要 旨: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
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銀行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
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本會依法委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辦理銀行申報監理資料蒐集及處理事宜,介接銀行向聯徵中心報送
之各類信用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
心)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中屬銀行之衍生性金
融商品、境內外結構型商品等資料及櫃買中心產出之管理報表,以及
執行銀行申報資料之檢核等相關作業,並建置及維運銀行數位監理申
報暨分析系統,定期及不定期向本會提供監理分析資料及管理報表。
二、委託期間: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
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本會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管檢制字第一一三○六○○一五二號公
告,自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