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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定期檢討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 行政院院會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13-08-16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優先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外,對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也有一個檢討及審查的機制,另外,還有委託業務經營查核等事項,以及按次處罰用語的修正等。

行政院表示,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該要在穩定供氣給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後,才供應其他業者,所以草案第33條第1項就調整條文內容,並刪除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33條第2項有關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相關業者備查事項。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照同法第3條第5款規定的定義,指的是以導管供應天然氣給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的事業。

行政院指出,中央主管機關也將定期檢討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並在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前由天然氣事業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的審議會協助審查。這個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必要時還可以辦理聽證會。而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的價格計算方式,依照同條第1項規定,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院同時表示,未來也將增訂專業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業務經營查核的對象,使得未來執行面能夠更具彈性與成效。草案第52條就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58條至第63條有關按次連續處罰的規定,也將修正用語為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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