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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解除澱粉食品進口管制 國貿局:業者應注意輸出地檢驗標準及規範
法源編輯室/ 2013-10-16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十五)日表示,由於我國日前爆發澱粉食品含有順丁稀二酸事件,因此馬來西亞要求台灣含澱粉食品需出具檢驗證明,不過馬國自昨日起已全面解除檢驗證明文件管制措施,但仍會持續監控澱粉食品安全。

國貿局表示,自從爆發澱粉食品含有順丁稀二酸事件以來,馬國成為第一個對我國含澱粉產品採取應檢附檢驗證明文件管制措施的國家。不過為防杜廠商違規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製造食品出口,造成影響我國商譽情事,因此政府已針對違規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廠商出口的澱粉類食品,採取需檢附官方認證實驗室的檢驗合格證明,始得通關出口的管制措施。參照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驗的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出入。

國貿局指出,藉由馬國以及我國對於澱粉進、出口的管制措施,加上馬國政府在連續三個月監測我國含澱粉食品進口的順丁烯二酸含量皆未曾發生超標案例,因此同意自昨(十五)日起解除自台灣進口含澱粉食品的檢驗證明文件管制措施,但馬國政府仍會持續監控自我國進口含澱粉食品的相關食品安全,而業者仍應注意輸出的食品衛生安全應符合進口國家的相關檢驗標準及規定。參照貿易法第17條第7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行為。否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予以警告、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此外參照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要是廠商輸出的貨品,屬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且其國外客戶指定採購規範低於國家標準者,依同辦法第29條規定,廠商得向貿易局申請核轉標準檢驗局准予專案報驗出口。另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罰鍰,且私運的貨物將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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