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行政院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70 號 政府提案第 17882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案 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05951 號
主 旨:函送「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 明:一、配合本院組織調整,擬具旨揭組織法案,經提 111 年 5 月 5 日
本院第 3801 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附「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各
1 份。
正 本:立法院
副 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含附件)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其後歷
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
配合國家發展之政務需求、施政環境背景等持續變動,行政院組織架構需與時俱進調
整,其中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
理等政策重點,需調整設立「環境部」。另考量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
對應職掌範圍,爰擬具本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將「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
」及「環境資源部」之機關名稱分別修正為「經濟部」、「交通部」及「環境部」。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