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電業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268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倩綺
連 署 人: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黃仁
丁學忠
蘇清泉
盧縣一
黃建賓
陳超明
陳雪生
翁曉玲
林德福
徐巧芯
張智倫
陳玉珍
廖先翔
羅廷瑋
案 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 17 人,有鑒於近年來政府提倡淨零碳排、能源轉型,
因此目前國內積極發展綠能產業,綠能占比逐年擴大然按審計部 113 年
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在查核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章節指出,光電、風電
發電量均未達目標值,錯誤的綠能政策使能源轉型原訂 2025 年再生能源
占比達 20 %目標無法實現,加劇電力缺口。又因綠能電網與傳統電網在
整併上不容易,加上傳統發電業歲修壓力也逐年提升,眾多因素導致近年
數次大小停電,以及後續的輪流限電或暫停供電,帶給用電戶極大的不便
與損失,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明:近年來臺灣因面臨極端氣候變遷,積極推動能源轉型,然電廠歲修
壓力逐年遽增、綠能電網併網進度落後以及台灣電力公司人為操作失誤等
因素,導致發生多次臨時停電或限電事故,造成社會龐大損失;目前用戶
相關賠償規定,僅在台電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中明列僅賠償停
電當日費用之 1/30 ,明顯無法彌補社會各界之損失,因此提案在電業法
第五十五條中,增列用戶可檢具事證,向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賠償
。
第 55 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
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
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臨時發生事故,對全部或一部分用戶停止或限制
用電時,除用戶自身因素之外,其餘造成之損害,得檢具相關損失之事證
,向輸配電業或公用售電業者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