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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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林倩綺等 17 人擬具「電業法」第 55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5-05-19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電業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268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倩綺
連 署 人: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黃仁
          丁學忠
          蘇清泉
          盧縣一
          黃建賓
          陳超明
          陳雪生
          翁曉玲
          林德福
          徐巧芯
          張智倫
          陳玉珍
          廖先翔
          羅廷瑋
案    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 17 人,有鑒於近年來政府提倡淨零碳排、能源轉型,
          因此目前國內積極發展綠能產業,綠能占比逐年擴大然按審計部 113  年
          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在查核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章節指出,光電、風電
          發電量均未達目標值,錯誤的綠能政策使能源轉型原訂 2025 年再生能源
          占比達 20 %目標無法實現,加劇電力缺口。又因綠能電網與傳統電網在
          整併上不容易,加上傳統發電業歲修壓力也逐年提升,眾多因素導致近年
          數次大小停電,以及後續的輪流限電或暫停供電,帶給用電戶極大的不便
          與損失,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明:近年來臺灣因面臨極端氣候變遷,積極推動能源轉型,然電廠歲修
          壓力逐年遽增、綠能電網併網進度落後以及台灣電力公司人為操作失誤等
          因素,導致發生多次臨時停電或限電事故,造成社會龐大損失;目前用戶
          相關賠償規定,僅在台電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中明列僅賠償停
          電當日費用之 1/30 ,明顯無法彌補社會各界之損失,因此提案在電業法
          第五十五條中,增列用戶可檢具事證,向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賠償
          。


第 55 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
           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
           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臨時發生事故,對全部或一部分用戶停止或限制
           用電時,除用戶自身因素之外,其餘造成之損害,得檢具相關損失之事證
           ,向輸配電業或公用售電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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