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車主,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維持保險契約不中斷,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說明,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投保義務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若是機車者,處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罰鍰,若為微型電動車二輪車的話,則處七百五十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罰鍰。
金管會指出,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雖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的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但該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此外,依同法第16條的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未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或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的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包含至各縣市保險公司臨櫃投保、透過網路及業務員投保等,可供民眾選擇,若車主想查詢目前有效保單,可透過有效電子式保險證網站下載電子式保險證查閱,或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此外,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及領牌過渡期將於今(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到期,尚未投保及領牌的車主應儘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