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公告文號:國法研審字第 1140076833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5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非因自己之
違紀行為而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
。同條第五項規定,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茲為明確調查機關支給條件、項目及基準,並因應日後發生受詢問人因經濟因素
或調職無法至調查機關接受詢問及經費來源等事宜,爰訂定「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
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調查機關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調查機關支給受詢問人日費及旅費之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日費支給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旅費支給基準及項目。(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受詢問人至受囑託詢問機關者,其日費、旅費支給機關及方式。(草案第七條)
七、禁止已領取日費、旅費者,再請領所屬機關出差旅費。(草案第八條)
八、得向調查機關預借旅費之事由。(草案第九條)
九、調查機關得遠距詢問並支給日費、交通費之事由。(草案第十條)
十、日費及旅費預算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調查機關,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實施調查人員之服役或服務
機關。
第 3 條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詢問者(以下簡稱受詢
問人),得於詢問完畢翌日起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發給日費及旅費。
受詢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日費或旅費:
一、到場接受詢問,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二、未於詢問完畢翌日起十日內提出旅費收據或證明文件。
第 4 條 受詢問人到場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第 5 條 受詢問人到場往返所需旅費,僅限於交通費及住宿費;其支給基準,由調
查機關依照應適用之出差旅費報支規定審核及支給。
第 6 條 不適用前條報支規定之受詢問人,其到場往返所需旅費之支給基準,比照
前條報支規定審核及支給。
前項受詢問人搭乘之飛機、高鐵、火車、船舶座(艙)位有分等者,以乘
坐經濟(標準)坐(艙、車)位審核及支給其交通費。其餘交通工具,不
分等次覈實支給。
第 7 條 調查機關囑託其他機關詢問受詢問人時,由該受囑託之機關依前三條規定
先行墊付日費及旅費,再由原囑託調查機關歸墊。
第 8 條 受詢問人已領取日費及旅費者,不得再向所屬機關報支出差旅費。
受詢問人重複支領之出差旅費,所屬機關應予追繳。
第 9 條 受詢問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詢問期日二十四小時前,依
第五條規定,計算所需單程費用,向調查機關請求預借。
受詢問人收到前項預借旅費後,應於指定期日到場接受詢問,不於指定期
日到場或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應於翌日起十日內歸還款項;
逾期未歸還,調查機關應予追繳。
第 10 條 受詢問人因不可抗力、通知詢問時間急迫、身分有保密之必要或其他特殊
情事,致不能或不宜於指定期日到場接受詢問者,調查機關得利用受詢問
人所在地其他機關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詢問,並發給受詢問人日費、交通
費。
前項交通費,以受詢問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
定計算支給。
第 11 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所需經費,由調查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