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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違者最高可處 3 萬元罰鍰
法源編輯室/ 2025-12-17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六)日表示,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若查有違反規定情事,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同辦法第21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財政部指出,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且報關業應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辦理報關業務,專責報關人員應充分體察專責的重要性,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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