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貨物稅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113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王美惠
羅美玲
連 署 人:莊瑞雄
王定宇
王義川
張雅琳
李柏毅
吳琪銘
黃 捷
李坤城
陳冠廷
范 雲
林俊憲
陳俊宇
沈伯洋
陳培瑜
吳思瑤
沈發惠
案 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羅美玲等 18 人,有鑑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所規
定之減碳電器之貨物稅減免期限即將到期,為持續鼓勵國人節能減碳,爰
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其貨物稅減免期限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所規定之減碳電器之貨物稅減免期限即將到期,
為持續鼓勵國人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延長減碳電器之貨物稅減免期限。
第 11-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
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
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
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
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
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