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 字第 1150272151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42 期
要 旨:令釋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
全文內容: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
(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