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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者車險理賠準備金短估疏失 金管會重罰 900 萬元
法源編輯室/ 2025-05-20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一起對產險公司的處分案,該公司一百十二及一百十三年度辦理任意汽車保險賠款預估作業時,發生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件數,遍及各分公司,導致低估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且有人員未依內規執行、全面性及系統性違失、管理層疏於管理等缺失,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處九百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有產險公司一百十二及一百十三年度辦理任意車險賠款預估作業,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於受理賠案後三至七個工作天內輸入預估賠款,也未依相關憑證核實估列未來可能的賠款金額及未具免賠結案條件就先行結案等延遲估列及短估賠款情形,導致公司低估賠款準備金及賠款損失,而此情形遍及各分公司,但公司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且產險公司的內部查核作業沒有依所訂「預估偏差」及「輸入時效」等查核項目落實執行,稽核部門也未審慎考量公司已訂有賠款預估及查核等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未將未決理賠案件列入內部稽核範圍,導致未能及時發現賠款預估作業的重大缺失。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由於產險公司管理階層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致該等違失持續發生,屬全面性及系統性違失,未落實內部作業規範情節重大,已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8款規定。此外,其風險評估及稽核計畫的擬定顯有疏漏,足見該公司長期漠視內部控制相關程序,致內部控制的三道防線均未能有效發揮功能,也與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

金管會最後表示,產險公司遲至去年十月三十日始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有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且公司自承因延遲估列及短估任意車險賠款,致有低估賠款準備金的情事,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報告的正確表達,不利掌握公司真實營運狀況,與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符。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共處九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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