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3062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邱鎮軍
蘇清泉
廖偉翔
連 署 人:黃 仁
盧縣一
葉元之
鄭正鈐
葛如鈞
鄭天財 Sra Kacaw
涂權吉
黃建賓
林思銘
陳菁徽
陳超明
牛煦庭
游 顥
柯志恩
馬文君
謝龍介
案 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廖偉翔等 19 人,有鑑於近年來重大兒虐事件
不斷發生,為落實司法正義,守護兒少安全,除了提升刑責,亦應排除犯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適用假釋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
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依據統計 2017 年至 2022 年止,全國至少有 47 名兒童及少年係遭
嚴重虐待手段殺害而死亡,過去十年(2015 至 2024 )間共有 261
位兒童及少年遭施虐死亡,其中屬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不當對待
致死 235 人,依契約或職務對兒少有照顧義務之人不當對待致死則
為 26 人。
二、經查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然對於凌虐兒少者定有加重結果之處
罰規定,惟僅靠提高刑度並不足以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發生,若缺乏
針對施虐者申請假釋的限制規定,虐童犯可能提前獲得假釋,再度造
成對社會的危害,不僅可能讓施虐者輕視司法正義,亦使提高刑罰的
修法效果大打折扣。為了有效保護兒童的身心安全,應立法限給慮童
罪犯假釋之適用,確保司法公正與社會安全,以儆效尤。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