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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機密技術後跳槽 工程師和解認罪獲判緩刑
法源編輯室/ 2026-02-24 [ 評論數 0 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營業秘密案件作出判決,有記憶體外商公司指控兩名工程師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轉職到臺灣公司,使其能快速研發出先進製程,該院更一審宣判,因兩人認罪並達成和解,分別改判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緩刑兩年。

智財商業法院指出,有工程師在任職外商公司期間,自伺服器中下載記憶體製程等營業祕密,重製於行動硬碟與隨身碟中,並持有營業秘密的紙本資料。離職後未依約刪除或銷毀,轉職到臺灣公司期間,在辦公室以公司配發電腦讀取並使用資料,且攜帶紙本機密文件供己使用,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營業秘密,仍不為刪除、銷毀營業秘密罪及同項第2款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該營業秘密罪。

另一名工程師則是擅自下載、重製營業祕密電磁紀錄,並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非法取得並備份相關資料。其後轉任臺灣公司期間,再以個人手機及公司電腦讀取、下載資料,並列印成紙本文件在辦公室使用,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罪、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罪。

智財商業法院表示,考量兩人已與外商公司達成和解,積極填補損害並獲諒解,且全案纏訟逾八年,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規定,因此分別改判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分別提供一百小時、八十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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