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90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鄭天財 Sra Kacaw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張智倫
許宇甄
蘇清泉
徐巧芯
廖先翔
林沛祥
顏寬恒
邱若華
萬美玲
呂玉玲
王鴻薇
洪孟楷
連 署 人:鄭正鈐
葛如鈞
羅智強
黃建賓
魯明哲
李彥秀
案 由: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徐欣瑩、張智倫、許宇甄、蘇清
泉、徐巧芯、廖先翔、林沛祥、顏寬恒、邱若華、萬美玲、呂玉玲、王鴻
薇、洪孟楷等 21 人,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資料
顯示,新住民的人數達 59 萬 3,714 人,新二代約 50 萬人。人數約佔
臺灣總人口的 5%,為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經制定《新住民基本法》,
該法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爰擬具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新住民之權益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健全社會發展,特設新
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新住民基本法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新住民語言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新住民通譯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新住民學術人才儲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新住民各國文化、經濟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八、新住民輔導就業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九、新住民參與社會保險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新移民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應優先進用具有新住民身分者
。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