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57 號 委員提案第 2871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明文
許智傑
連 署 人:蘇治芬
劉櫂豪
江永昌
陳素月
邱志偉
陳亭妃
邱泰源
邱議瑩
蘇巧慧
陳秀
羅美玲
賴瑞隆
王美惠
吳玉琴
黃秀芳
吳琪銘
案 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許智傑等 18 人,鑑於清廉政治是全民期待,資訊透明
則有利於民眾監督與預防貪腐;而防貪去腐不論在中央或地方都屬迫切事
項,惟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對象,未及於地方民意代表,與
民意期待乃有落差,允有修補漏洞之必要。爰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杜絕貪腐與清廉政治是人民的期待,亦是政府的責任,建全法制,適
當擴大申報適用對象,不僅有利於全民加強對公職人員之監督與預防
貪腐,也可增進本法立法目的。
二、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並將公職候選人資料之列冊供查日期
改為應於審定名單日為之,以與選舉作業切合。
三、修正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將直轄市、縣(市)議員納入財產申報及定
期公告的範圍。
四、修正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增加本修正案之施行日期。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
(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
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
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
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