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為因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育兒人力需求,新修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2條第1項規定,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資格;且為減輕弱勢及特殊需求家庭之負擔,給予行政審查優先協助,使該等家庭得優先取得所需人力。同時,考量部分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特殊情形,同條第2項,明定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申請擔任雇主。
勞動部指出,製造業雇主得調高本國勞工薪資,以增加聘僱外國人名額,惟為免雇主聘僱在臺外國人納入僱用員工人數計算,影響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新修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第2項,明確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方式。此外,為確保雇主取得增加聘僱外國人名額後,其聘僱外國人仍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同標準第34條第3項、第5項及第7項規定,將加薪取得外國人之名額,納入定期查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