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於昨(二十三)日表示,有疑似通緝犯的男子投宿民宿,警方於獲報後前往圍捕,男子竟從頂樓逃到附近民宅,持槍挾持三名大學男學生,並與警方展開對峙,警方因此荷槍實彈包圍現場;而男子與警方對峙長達二十一小時後棄械投降。
臺東縣警察局指出,有男子攜槍寄宿於民宿,警方獲報前往緝捕時被男子察覺,逃逸到民宿的頂樓,再從陽台闖入另一家民宅,並持槍挾持三名大學生。一切皆因男子認為他原本只是討債,警訊筆錄卻寫他擁槍強盜,還涉及刑法第347條第1項的擄人勒贖。男子以為被栽贓遭到通緝,因此挾持男大生當人質,與警方對峙。
依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則構成強盜罪。至於同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者,將構成私行拘禁罪,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最後表示,男子持槍挾持大學生二十一小時後放人棄械,偵訊後以涉嫌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的剝奪他人自由等罪,且有湮滅證據、逃亡的疑慮聲請羈押,並遭裁定羈押禁見。至於男子在挾持過程中透過電話陳述訴求,該署也強調,電話筆錄的性質僅算陳情書,與筆錄製作不符,同時並呼籲民眾,不要誤認為能透過電話開庭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