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日前表示,許多學生會利用暑期打工賺取學費或生活費,而參加勞保的暑期工讀生,於保險有效期間,因上、下班時間往返於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途中,一但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若是沒有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情事,得視為職業傷害,可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勞動部指出,暑假來臨,學生可能為了增加日後職場的歷練預做準備,或是賺取學費或生活費而參加暑期打工,然而學生工讀期間難免會發生職災通勤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包含在職外國籍員工在內,只要是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勞工,原則上就應該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包括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在內,只要學生於工讀期間上、下班時,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將視為職業傷害;但是若有屬於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情事,則無法請領理賠。
有關私人行為,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說明,暑期工讀生如果上班前從住家出發先去買早餐後,再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因買早餐係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而在適當時間於順道路徑上,而且無違反重大交通違規情事,可以認定為職業傷害。可是如果是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活動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為不屬於日常生活必需的私人行為,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