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表示,於公共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係屬消防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易致火災行為。
內政部指出,參照內政部104年7月10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可燃性微細粉末,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體物質,散布於空氣中遇明火、靜電等熱源,有發生燃燒或爆炸危害之虞者。又按消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故於公共場所辦理運動或聚眾活動時,噴放可燃性微細粉末,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若活動主辦人不遵循上開規定,致參與活動之人受有傷害,將涉及刑法第175條、第176條、第276條、第278條及第284條等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與重傷害罪嫌,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