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未來記名式電子票證,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的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而每日累計移轉金額以三萬元為限,每月累計移轉金額則以三十萬元為限。
金管會指出,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的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此外,依同條例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移轉款項的金額;其限額,則由主管機關加以訂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5800號令規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條之1第2項所稱的限額,每日累計移轉金額以三萬元為限,每月累計移轉金額以三十萬元為限。而同一持卡人於同一發行機構持有二張以上記名式電子票證,其移轉至電子支付帳戶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移轉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的限額。
金管會最後並表示,發行機構應於持卡人申請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應確認持卡人身分的真實性,且發行機構應將電子支付機構簽立為特約機構,始得依記名式持卡人指示將其儲存於電子票證餘額移轉至持卡人於該電子支付機構開立的同名電子支付帳戶。而發行機構將電子票證款項移轉至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時,應透過金融機構進行款項清算;至於款項移轉則以新臺幣為限,且限移轉至新臺幣電子支付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