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日前訂定「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有關圖書館的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標準,依據
圖書館法第5條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故於此次訂定該標準。
教育部指出,有鑑於人力上的需求,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4條明定各類圖書館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比率;但圖書館可能有人數較少的情形,因此規定圖書館至少應置一名圖書館專業人員。此外,參考現行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認定的條件,並考量實務運作需求,同標準第5條第1項明定圖書館專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系、所畢業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等相關資格條件。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圖書館專業人員除了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的專業訓練外,考量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服務對象及規模,與其他圖書館不盡相同,有放寬擔資格條件的必要,因此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5條第2項放寬標準資格認定條件,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來擔任國民中學及小學圖書館專業人員。
教育部最後表示,依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9條規定,圖書館宜建於交通便利、校園適當的地點或機關合宜的空間;其建築及設備應配合業務需要、善用資訊科技、應用通用設計原則,並考量未來長期的發展,且圖書館館內空間的分配,應滿足典藏、服務及行政工作等需求。同時應就營運管理事項研訂中程發展及年度工作計畫,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