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女子控訴被同一個基金會輔導的男子摸臉、襲臀。但該院認為,襲臀因為欠缺人證、物證,因此判處無罪;至於摸臉頰部分,則因為臉頰不屬於隱私部位,也判處無罪。
宜蘭地院指出,轄區內有一名女子控訴,有男子於去年突然伸手往其臉上一摸,而兩人都是基金會輔導對象,女子更指出被該名男子第一天摸臉、第二天摸臀,因此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提起告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該院表示,襲臀部分,因為當事人無法證明男子有此行為,在欠缺人證、物證下,因此判決無罪;至於臉頰部分,則非屬身體隱私處,無法據此判刑。
法界人士表示,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針對身體觸摸、觸碰行為提起申訴,若行為構成性騷擾,將被裁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男子的行為限制了被害人的行動自由,被害人可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提起強制罪告訴,行為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