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公告文號:交會字第 111501005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3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 日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
發布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次
修正主要係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總統公
布,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
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該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為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授權
,於交通作業基金項下另行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以承接原臺灣鐵路
管理局既存之短期債務,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交通作業基金項下
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修正草案第一條、第三條)
二、為明確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管理機關及定明該基金存續期間。(修
正草案第五條)
三、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臺鐵局撥入資
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
設計畫及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並統籌辦
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以提升交通
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鐵道發展基金、觀光
發展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第 5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
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
比例。
第一項第五款基金存續至債務清償完結時結束。
第 10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
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撥入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11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鐵道產業規劃及國際交流相關支出。
(二)整體鐵道路網之相關規劃作業支出。
(三)鐵道營運監理相關支出。
(四)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六)高速鐵路沿線之租金及相關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其他高速鐵路財改方案平穩機制之相關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十一)其他有利鐵道發展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
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
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辦理撥入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二)本基金舉借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