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115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冠廷
連 署 人:陳俊宇
林宜瑾
邱志偉
陳素月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李坤城
范雲
郭昱晴
許智傑
林俊憲
黃秀芳
王義川
陳秀寳
黃捷
案 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 17 人,為強化國家機密之管理及安全保護,強化中央
跨機關協作之必要,降低內部洩密風險,維護國家安全體系之完整,課予
中央政府應建立統合性之「安全許可機制」,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現行安全查核機制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與《國家情報工作
法》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公務員與情報人員應於任用前進行查核品
德及忠誠。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
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二、惟由於缺乏在職期間各部會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security clearan
ce),導致不適任人員接觸機敏資訊,國防部、外交部、國安局特勤
中心等時常出現洩密之國安事件。
三、本次修法仿效美國與日本,要求中央政府指定或設立權責機關,建立
安全許可機制,並對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執行職間適格性審
查,以提升國家機密保護標準。
四、透過跨機關統合,減少因資訊管理標準不一而產生的安全漏洞,並確
保具機密存取權者均符合嚴格資格要求。本次修法之預期效益包括:
1.強化國安資訊保護:降低洩密風險,確保機密資訊不被未經適任人
員知悉、持有或使用。
2.提升國際合作信任度:比照美日制度,接軌國際,利於國際情報與
經濟安全合作。
3.完善跨機關協作:促進各機關一致之安全查核標準,減少管理漏洞
。
4.擴大本土企業競爭力:修法後,政府可透過許可機制認證企業接觸
重要國安資訊,擴大本土企業參與國際供應鏈之商機。
第 14 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跨機關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並依接密等級定期執行職間
許可審查,確保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僅能由符合規定之人
員知悉、持有或使用。
不定期許可審查應基於具體事由啟動,包括但不限於違規紀錄、內部稽核
異常、外部檢舉或相關安全風險。
拒絕調查或未取得資格之人員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
務,惟機關亦不得對之採取不利措施。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