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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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陳冠廷等 17 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4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5-05-23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115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冠廷
連 署 人:陳俊宇
          林宜瑾
          邱志偉
          陳素月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李坤城
          范雲
          郭昱晴
          許智傑
          林俊憲
          黃秀芳
          王義川
          陳秀寳
          黃捷
案    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 17 人,為強化國家機密之管理及安全保護,強化中央
          跨機關協作之必要,降低內部洩密風險,維護國家安全體系之完整,課予
          中央政府應建立統合性之「安全許可機制」,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現行安全查核機制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與《國家情報工作
              法》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公務員與情報人員應於任用前進行查核品
              德及忠誠。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
              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二、惟由於缺乏在職期間各部會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security clearan
              ce),導致不適任人員接觸機敏資訊,國防部、外交部、國安局特勤
              中心等時常出現洩密之國安事件。
          三、本次修法仿效美國與日本,要求中央政府指定或設立權責機關,建立
              安全許可機制,並對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執行職間適格性審
              查,以提升國家機密保護標準。
          四、透過跨機關統合,減少因資訊管理標準不一而產生的安全漏洞,並確
              保具機密存取權者均符合嚴格資格要求。本次修法之預期效益包括:
              1.強化國安資訊保護:降低洩密風險,確保機密資訊不被未經適任人
                員知悉、持有或使用。
              2.提升國際合作信任度:比照美日制度,接軌國際,利於國際情報與
                經濟安全合作。
              3.完善跨機關協作:促進各機關一致之安全查核標準,減少管理漏洞
                。
              4.擴大本土企業競爭力:修法後,政府可透過許可機制認證企業接觸
                重要國安資訊,擴大本土企業參與國際供應鏈之商機。


第 14 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跨機關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並依接密等級定期執行職間
           許可審查,確保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僅能由符合規定之人
           員知悉、持有或使用。
           不定期許可審查應基於具體事由啟動,包括但不限於違規紀錄、內部稽核
           異常、外部檢舉或相關安全風險。
           拒絕調查或未取得資格之人員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
           務,惟機關亦不得對之採取不利措施。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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