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昨(八)日通過「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並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為觀光產業興利,同時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以及調和相關法規及完備法制,以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觀光環境。
行政院表示,為明確揭示國家對接軌國際永續觀光倡議、強化觀光內涵及加速國家觀光發展的重視,草案第1條明確將「推展永續觀光、營造友善觀光環境、加速國家觀光發展」納入立法目的,回應近年國際觀光市場對低碳、環境友善與秩序管理的高度重視。草案第2條並同步調整「觀光遊樂業」的定義,因應新型態旅遊服務與創新經營模式的出現,為產業未來發展保留制度彈性。
為了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的角色,草案第6條新增請求提供觀光相關資料的法源依據。考量車站及機場為重要交通樞紐,為營造友善觀光環境,草案第8條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有關機關、機構協調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並得於機場及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提升整體旅遊服務能量。此外,草案第33條刪除旅行業經理人須經訓練合格的規定,回歸企業內部治理與用人彈性,強化企業經營者責任;另一方面則補強消費者保障機制,草案第31條新增旅行業於發生意外事故後,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的規定,加速理賠流程,避免旅客權益因行政延宕而受損。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推動觀光產業升級及創新,草案第48條將旅行業納入觀光產業優惠貸款的適用對象,提供制度性資金支持,協助產業穩定經營。針對旅遊秩序與環境管理,草案第63條提高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擅自置放器具、車輛違規進入或停放禁止區域,以及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推銷商品或其他騷擾旅客、影響旅客安全等行為的罰鍰額度,從原本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至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藉此強化景區管理與生態維護,提升整體旅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