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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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草案
2025-03-21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公告文號:國人勤務字第 1140077956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5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
納。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扣抵至多三分之一。同
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其經濟狀況認定
基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茲為維持受懲罰人生活之
基本需求,落實本法所定受懲罰人得申請分期繳納罰款規定,爰訂定「軍人違紀罰款
分期繳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受懲罰人得申請免息分期繳納罰款之事由、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證明文件。(
    草案第二條)
三、分期繳納罰款之分期期數、每期最低應繳納罰款金額及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
    抵。(草案第三條)
四、分期繳納罰款之期限及逾期未繳之處理。(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
           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後,免息分期繳納。
           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
               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受有重大財產之損失,並持有中央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受懲罰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第一
           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分期繳納
           罰款之申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罰款。
           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酌情核准免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十二期。
           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款,至多得分三十六期。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懲罰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期間,自月支
           待遇總額中扣抵三分之一以下者,分期期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
           不得逾本法第六十九條但書規定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移送行政
           執行所需期間。
           分期繳納罰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4 條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核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
           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
           期,繳納分期罰款。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
           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
           執行。

第 5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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