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規定,調整損益表收益與費損之分類方式,並新增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同時,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以簡化申報流程。
證期局表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規定,新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本次修正亦增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企業可以選擇採「性質別」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
新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之2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且為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同準則第12條、第15條則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相關資訊,並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又為落實減碳永續目標,新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規定,將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改以數位傳輸方式取代,並自一百十五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適用,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前揭應申報書件之正本轉換為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及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