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295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廖偉翔
蘇清泉
羅廷瑋
涂權吉
黃健豪
林沛祥
連 署 人:盧縣一
邱若華
陳玉珍
林思銘
黃建賓
廖先翔
林倩綺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案 由:本院委員廖偉翔、蘇清泉、羅廷瑋、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等 16 人,
鑑於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弱,且無反抗能力,常容易成為歹徒下手之對象
,抑或遭不肖保母等親近之照顧者凌虐,故國家應予積極保護。近年來已
不斷發生多起幼童被殺或凌虐致死之案件,然而現行刑法規範仍顯有過輕
或疏漏現象,已不足以嚇阻類似犯罪行為之發生,故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
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犯
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列為
第七十七條規範所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自 2017 年至 2023 年,我國因遭
受嚴重虐待而致死之兒童與少年計達 56 人。另觀察 2019 年至
2023 年整體兒少受虐案件,通報人數由 11,113 人升至 12,646 人
,增幅達 13.8 %;其中未滿六歲受虐人數從 2,244 人升至 2,868
人,增幅高達 27.8 %。同期間施虐者人數也由 10,192 人增加至 1
2,129 人,成長幅度達 19 %。上述數據顯示,兒虐事件不僅持續發
生,且呈現加劇趨勢,亟需透過強化法律責任,以提升防制效能。
二、修正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
告者,新增列為不適用本條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中。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列之罪,並受二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
四、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