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89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鄭天財 Sra Kacaw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張智倫
許宇甄
蘇清泉
徐巧芯
廖先翔
林沛祥
顏寬恒
邱若華
萬美玲
呂玉玲
連 署 人:鄭正鈐
葛如鈞
羅智強
黃建賓
魯明哲
李彥秀
案 由: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徐欣瑩、張智倫、許宇甄、蘇清
泉、徐巧芯、廖先翔、林沛祥、顏寬恒、邱若華、萬美玲、呂玉玲等 19
人,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
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
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落實上開條
文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要求,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
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總數。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33 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