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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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9 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3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4-12-13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89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鄭天財 Sra Kacaw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張智倫
          許宇甄
          蘇清泉
          徐巧芯
          廖先翔
          林沛祥
          顏寬恒
          邱若華
          萬美玲
          呂玉玲
連 署 人:鄭正鈐
          葛如鈞
          羅智強
          黃建賓
          魯明哲
          李彥秀
案    由: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徐欣瑩、張智倫、許宇甄、蘇清
          泉、徐巧芯、廖先翔、林沛祥、顏寬恒、邱若華、萬美玲、呂玉玲等 19
          人,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
          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
          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落實上開條
          文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要求,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
          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總數。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33 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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