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前(二十九)日完成森林保護辦法修正案,加速核發獎金並簡化程序,未來民眾舉發盜伐案,只要一經主管機關經查獲,立即發給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獎金;且經提起公訴後,最高可領取三百萬元。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此次修正案重點明定結合社區加強森林保護工作計畫,補助經立案社區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經費;同時簡化獎金核發程序,縮短發給時程,參照日前公告的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0條第1項規定,民眾檢舉竊取森林產物等犯罪時,只要主管機關查獲人犯,將立即發給舉發人每案五萬元以下獎金,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後,再發給全部獎金,最高領取金額可達三百萬元。
林務局指出,本次修法也針對發放級距予以簡化,一律以贓木贓額百分之十發給全部獎金;且以往對於贓木運出利不及費者,按照森林保護辦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僅能發給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獎金,現已修正為只要查獲人犯,一律以贓木贓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不問其贓木贓額高低或搬出是否利不及費。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讓民眾得以更積極願意協助舉發山老鼠,徹底取締盜伐以保護森林資源。
此外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要旨,行為人竊取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所規定的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另參照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規定,森林主產物係指生立、枯損、倒伏的竹木及餘留的根株、殘材;副產物則是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的林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