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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板特區內社區頂蓋型開放空間違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強制拆除
法源編輯室/ 2013-06-20 [ 評論數 0 篇]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昨(十九)日指出,新板特區內社區頂蓋型開放空間違規案,經新北市政府長期輔導後,迄今仍有六個違規社區,經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作業,將屬於「公共財」的開放空間還給全體市民。

工務局表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3條第1項規定,所謂開放空間指的是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的空間。立法的美意乃鼓勵開發業者在大規模的建築基地內,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政府則給予增加容積作為獎勵。因此,開放空間應視同公共財,不應加以封閉為少數人使用,但部分社區則認為任由公眾使用或穿越開放空間,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所以擅自予以封閉,經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

工務局指出,根據同編第289條前段所定,開放空間有「公益性質」,不應封閉為少數人使用,營建署明定開放空間除應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民眾通行的設施或為其他使用。只有基於安全需要,且在不妨礙民眾通行下,參照同編第289條後段規定,經建照預審小組同意,才可設置欄杆等設施,但需透空。另為顧及住戶私密性,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者,可於臨接開放空間處設置適當區隔。

工務局更進一步表示,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及同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建築物。對於違規的六個社區,新北市政府無論在輔導合法化、改善期限等方面,皆已多次協助並達行政程序的極限,各社區卻視公權力為無物,目前除了進行六社區拆除復原外,已無法透過任何程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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