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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 國稅局:領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要課贈與稅
法源編輯室/ 2013-07-10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隨著保險市埸的發展及國人保險觀念的轉變,保險已經許多人理財及租稅規劃的工具,但還是要特別留意到保險金給付是否應該課徵遺產或贈與稅的問題。並表示,要保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受益人領取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要課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就屬於要保人所有,以查核實務中常見的父母(贈與人)擔任要保人,子女(受贈人)為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的受益人為例,由於要保人為保單持有人,有解約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所以也等同於父母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受贈人在領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時,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同時表示,要保人如果指定保險利益不是以本人為受益人,就視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在發生給付事實時,就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在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果超過期限仍然沒有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要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指的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同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指的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而財產的移動,如果具有同法第5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也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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