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路政司前(十)日表示,鑑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為造成輪胎爆胎之重要肇因,擬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
路政司指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且汽車於雨天行駛時,胎紋深度太淺,輪胎將會失去排水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於車輛行駛中易發生危險。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5款、第39之1條第4款,僅對前輪側滑度作出規範,並未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檢驗項目,交通部經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有共識後,於本(九)月六日預告修正。
為行車安全考量,交通部經邀集執法、消保、商品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車輛客貨運公會業者討論獲致共識,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之1條條文修正草案,增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期間屆滿後,依法制程序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施行。
交通部說明,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如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公路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責令於一個月內修復完善申請覆驗(即更換輪胎),車主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輪胎更換並申請覆驗,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吊扣其牌照。交通部藉此機會再次呼籲所有汽車駕駛人,為維護自己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應定期檢查車輛輪胎狀況,如輪胎胎面已磨損至胎面磨耗指示點,應即更換輪胎,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