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日前表示,為保障保戶權益,若有投保醫療險、壽險、意外險的民眾,因為遭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導致死亡,認定為意外身故,意外險必須理賠。同時避免日後理賠爭議,已通知壽險公會將此列入意外理賠。
保險局說明,民眾感染狂犬病後,保險理賠中較有爭議的是意外險。依照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的規定,意外險的理賠必須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所以,有些壽險業者主張,民眾被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是個意外;但如果該民眾遭致不幸身亡,是因為狂犬病的病因,並非被狗咬傷的意外事故,因此,認為意外險可不予理賠。但保險局認為,只要是民眾因為狂犬病致死、殘廢或就醫,不僅是意外險需理賠,有投保意外醫療險的附約,也要一併給付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局另外強調,前述雖然可被認為是意外事故,但成立意外理賠也必須意外事故和死亡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民眾是直接遭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才須理賠,相反的,民眾是間接被感染,例如父親替兒子吸出傷口血液,卻感染狂犬病後而死亡,這種間接感染致死不須理賠,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民事判決也有相同意旨。
保險局指出,在投保人身壽險,因疾病或意外去世,當然會理賠。此外,狂犬病在四十一年時被歸列為法定傳染病,而過去的醫療險保單,將法定傳染病訂為除外責任的其中一種,但是在八十七年經由主管機關取消了法定傳染病的除外條款,因此現行的醫療險會理賠因法定傳染病產生的醫療費用。另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的意旨,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能就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等情事盡舉證責任,則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的義務。